新华网消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9月18日签令公布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全文如下: Y@4E^(1>Q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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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实施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 (以下简称条例)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 ~Q<DIc"j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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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(以下称用人单位)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,适用本办法。 B+mJ+}~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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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 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 x5"w5`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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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。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,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。 BF@d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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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,当年度年休假天数,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,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。 <b&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