z
=U1B>
Mo<XY>^](A
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LzIlG4o'
2>loe(
yZJh!?!e
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ZfTE[ %T
khN,/C*
劳社部发[2008]3号 &]dJ!;D}
<89pPpb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8,Krq3p
`.4NyboF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sX`8^[ax
t%[SE,.!Ds
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w@!t;' .
JW1\
4s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~q1hGhKl
@N;$>D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yy 8GfIA~
0c1;s1-b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@YA&ZpLG?
n&iJ+%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sCkKx@ED
~Z+p7
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I=@&q96F
I<,Uf>W
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f=Njy#1j
L#?CWZ&i,
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
~t WZ!^
ya5b >M
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
1"RLan]
};y+FA8Z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ww
[fVBK
i`/\V7_9
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E"g21ZJ
(
Fsz^Y/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RIS~4Zv?w
Xo(Gxk '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{'FX%1n"
|
一共有 2 条评论